(2017)粤06民终1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梁志生、彭清荣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志生,彭清荣,佛山市高明区欧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12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志生,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大战,广东正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祝俊,广东正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清荣,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平,广东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佛山市高明区欧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法定代表人:麦满林。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章,该公司副总经理。上诉人梁志生因与被上诉人彭清荣、原审被��佛山市高明区欧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5)佛明法明民一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梁志生以已与彭清荣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梁志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志生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5973元,减半收取17986.5元,由上诉人梁志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建红审 判 员 郑正坚代理审判员 吴媛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