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326执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宝鸡陕丰淀粉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明友、陈德明、欧晓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宝鸡陕丰淀粉有限公司,冯明友,陈德明,欧晓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保9号原告宝鸡陕丰淀粉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眉县槐芽镇法定代表人郑剑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冯明友,男,生于1953年11月25日,汉族被告陈德明,男,生于1957年2月25日,汉族被告欧晓琴,女,生于1966年9月10日,汉族原告宝鸡陕丰淀粉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明友、陈德明、欧晓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诉讼中,原告宝鸡陕丰淀粉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请求对冯明友、陈德明、欧晓琴在银行的存款34万元予以冻结。原告原告宝鸡陕丰淀粉有限公司为诉讼保全提供了相应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宝鸡陕丰淀粉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冯明友、陈德明、欧晓琴在银行的存款34万元予以冻结。(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窦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卫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