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6执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宝鸡陕丰淀粉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明友、陈德明、欧晓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宝鸡陕丰淀粉有限公司,冯明友,陈德明,欧晓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保9号原告宝鸡陕丰淀粉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眉县槐芽镇法定代表人郑剑劳,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冯明友,男,生于1953年11月25日,汉族被告陈德明,男,生于1957年2月25日,汉族被告欧晓琴,女,生于1966年9月10日,汉族原告宝鸡陕丰淀粉有限公司诉被告冯明友、陈德明、欧晓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诉讼中,原告宝鸡陕丰淀粉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请求对冯明友、陈德明、欧晓琴在银行的存款34万元予以冻结。原告原告宝鸡陕丰淀粉有限公司为诉讼保全提供了相应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宝鸡陕丰淀粉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冯明友、陈德明、欧晓琴在银行的存款34万元予以冻结。(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窦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卫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