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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执23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2361吴桃仙与唐荣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桃仙,唐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83执23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桃仙,女,1953年3月18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执行人唐荣军,男,1981年7月14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申请执行人吴桃仙与被执行人唐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183民初2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2日起至判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11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裁定查封被执行人唐荣军所有的车牌号为苏L×××××号奇瑞牌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扣押,现暂不宜处置。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无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予以确认,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 玮审判员 许社民审判员 邰成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子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