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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91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田某某、候某某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候某某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391刑初29号公诉机关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抢夺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当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3月29日被逮捕。辩护人张健,山东���大至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马芸芸,山东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候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抢夺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刑事拘留,当月2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3月29日被逮捕。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淄高新检公诉刑诉(2017)第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候某某犯抢夺罪,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桂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健、马芸芸,被告人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被告人田某某、候某某预谋将房韬抵押在田某���处的鲁C×××××号黑色大众迈腾轿车卖出后,抢回来再卖。同年12月8日,被告人田某某、候某某将该车以96300元的价格出售给昌乐县人秦某后,田某某安排成某等人将该车抢回,后将该车开到河北省三河市,以10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二手车商王某。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规定,均构成抢夺罪,提请本院对其处以三至四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田某某对以上指控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田某某系投案自首;2、全额退赃;3、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4、系初犯、偶犯;5、抢夺数额应当按照实际交付款96300元计算。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候某某对以上指控及量刑意见均无异���。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该车被公安机关追回;被告人田某某、候某某于2016年12月15日到淄博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四宝山派出所投案自首。在本案审理之前,被告人田某某与被害人秦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其经济损失112000元,秦某出具书面意见对其予以谅解。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田某某亲属代为退缴非法所得10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候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秦某关于购买鲁C×××××号黑色大众迈腾轿车后被他人抢走的时间、地点、经过等情况的陈述;证人张某1关于房某所有的大众迈腾轿车在其公司抵押贷款的情况的证言;证人张某2、成某、张某3、徐某1关于帮助田某某要账而抢回一辆黑色大众迈腾轿车的证言;证人徐某2关于帮助田某某到河北一辆大众迈腾轿车的证言;证人王某关于收购田某某一辆黑色大众迈腾轿车的证言;淄博高新区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涉案物品价值的鉴定意见;和解协议书证实田某某赔偿秦某经济损失112000元,秦某对田某某予以谅解;案件侦破证明、被告人身份证明等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指使他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抢夺罪。被告人田某某、候某某抢夺犯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田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指挥的罪行处罚,但其案发后能投案自首,且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退还非法所得,相对减轻了社会危害程度,案发后��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且案发后能投案自首,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对其亦可减轻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田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决定其刑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19年3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纳。)二、被告人候某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18年3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扣押在案的非法所得105000元,依法返还王艳丛。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牛 钢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人民陪审员  张会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记员王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