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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29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宋德会与何小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德会,何小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余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29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宋德会,女,生于1973年5月19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被执行人:何小川,男,生于1980年1月28日,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申请执行人宋德会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余法民初字第6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其与何小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同日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申、执双方于2017年3月31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何小川分期履行(2014)余法民初字第64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方式为:自2017年起,每年在6月30日前偿还3000元、12月30日前偿还3000元,直至还清40400元。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宋德会于2017年4月14日自愿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自和解协议所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黄培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景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