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2民初10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原告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2民初1049号原告:于某某,女,196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新站镇新站街。被告:王某某,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头台镇进步屯。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淑平撤回起诉。审判长 邓艳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东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