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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银洪彬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洪彬,曹开均,杨恩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420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银洪彬,男,汉族,1966年9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胡市镇来寺村三十社19号。委托代理人罗学军,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曹开均,男,汉族,1969年8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金龙乡雪骡村四组77号。被执行人杨恩秀,女,汉族,1972年10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金龙乡雪骡村四组77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04民初237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扣划赵绍琼的银行存款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长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