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银洪彬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银洪彬,曹开均,杨恩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420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执行人银洪彬,男,汉族,1966年9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胡市镇来寺村三十社19号。委托代理人罗学军,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曹开均,男,汉族,1969年8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金龙乡雪骡村四组77号。被执行人杨恩秀,女,汉族,1972年10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金龙乡雪骡村四组77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504民初237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扣划赵绍琼的银行存款1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长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