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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执字第4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河北华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润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华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润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434-1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华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国春,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河北润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杏彪,该公司经理。河北华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河北润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沙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沙民二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债权0元,剩余债权13.58万元及利息。经对被执行人河北润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进行查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沙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沙民二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恢复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立兴审判员  胡付松审判员  李群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五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