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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6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边中华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向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中华,李向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635号申请执行人边中华,男,汉族,1965年9月26日出生,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光华路。被执行人李向义,男,汉族。1957年11月29日出生,延安市延川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白坪村。边中华申请执行李向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的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23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边中华于2017年4月13日以与被执行人李向义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对被执行人李向义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6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文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