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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民辖终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周露与闫立业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露,闫立业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辖终2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露,男,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立业,男,198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浩卿,北京晋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周露因与被上诉人闫立业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29244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周露上诉称,一审裁定违反了“原告就被告”的地域管辖原则,双方无书面及口头协议,本案案由错误,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审理。闫立业答辩称,同意一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闫立业提交的(2015)海民初字第1569号民事判决书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案款发还个人凭据等证据足以认定,一审裁定认为双方合同履行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于法有据,应予维持。周露所提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一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周露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勇审判员 梁志雄审判员 王 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