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王先权与齐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先权,齐继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C}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8财保7号 申请人:王先权,男,生于1961年9月2日,汉族,陕西省白河县人,住府谷县城。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茂华,陕西省府谷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齐继林,男,生于1967年6月15日,汉族,陕西省府谷县人,住府谷县 申请人王先权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齐继林持有的府谷县二道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9%股权(1800万元)予以冻结。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以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申请人的申请属于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的情形,不立即保全,可能导致判决生效后,被申请人难以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齐继林在府谷县二道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9%股权(1800万元)。 股权冻结期限:三年。 股权冻结期间,不得办理股权转让、变更、质押、过户等手续。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高永颖 代理审判员 李佳悦 代理审判员 王伟云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拓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