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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杨宇与闫文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宇,闫文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350号申请执行人:杨宇。被执行人:闫文革。申请执行人杨宇与被执行人闫文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5)府民初字第00255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4月14日,申请执行人杨宇以与被执行人闫文革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宇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案现应终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执3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天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