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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原告曾群与被告高玉虎、饶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群,高玉虎,饶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02民初602号原告:曾群。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梅,湖南和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高玉虎。被告:饶红梅。原告曾群与被告高玉虎、饶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群��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玉虎、饶红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曾群请求本院判令:1、高玉虎偿还曾群借款本金177000元,并以1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自2013年6月25日其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饶红梅对高玉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高玉虎、饶红梅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高玉虎、饶红梅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3年6月25日,高玉虎向曾群借款人民币150000元用于购房后期付款,并出具借条,约定:款项转入高玉虎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中,利息为月利率2%,未约定还款期限。同日,曾群将人民币150000元汇入高玉虎指定的账户中。2014年1月9日,高玉虎再次向曾群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曾群人民币现金贰万柒仟圆整”。饶红梅以担保人名义在以上两张借条上分别签名确认。借款发生后,高玉虎一直未向曾群支付利息,也未偿还借款,经曾群多次催讨,高玉虎、饶红梅仍未偿还。现曾群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起诉至法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曾群自愿放弃部分诉请,将第一项诉讼请求中的借款本金调整为人民币150000元。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应当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高玉虎向曾群出具借条,曾群向高玉虎提供借款人民币150000元,民间借贷关系已成立。根据法律规定,借款人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的,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现曾群要求高玉虎偿还欠款,高玉虎未予偿还,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曾群自愿放弃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以准许,根据曾群提供的转账凭证和高玉虎出具的借条,可以确定本金为人民币150000元。关于利息,双方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饶红梅在借条上以担保人名义签名,其行为已构成保证,该保证未明确约定为一般保证,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的,均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对曾群要求饶红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高玉虎、饶红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高玉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曾群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年利率24%计算);二、饶红梅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59元减半收取2979.5元,由曾群承担259元,由高玉虎、饶红梅承担272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贾清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唐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