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0302执恢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恢8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被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2日从被执行人刘某某银行账户中扣划100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剩余货款1532.5元的执行。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金民一初字第86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开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晓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