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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02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公司与被告金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公司,金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2民初96号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曹科龙委托代理人刘小斐,女,30岁,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金某,男,现住伊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分公司诉被告金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卢 迪人民陪审员 李 倩人民陪审员 王钰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明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