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2民初2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史明亮和兰州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明亮,兰州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2014号原告史明亮。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伟强,甘肃得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州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吕长虹,系该公司经理。原告史明亮诉被告兰州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明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9元,减半收取1179.5元,由原告史明亮负担。审 判 长 张兰生代理审判员 赵 丹人民陪审员 张繁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永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