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6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张莎与盛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莎,盛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字第177号申请人张莎,女,198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绛县。被执行人盛雪,女,196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绛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莎与被执行人盛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晋0826民初8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盛雪在中国建设银行绛县支行622700036044039****账户中的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谢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潘超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