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3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华市百年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市殡仪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百年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市殡仪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3民初248号原告:金华市百年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东俞村。法定代表人:陈凤珠,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小燕、李鑫,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友谊路138号。法定代表人:周雪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宇峰,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华市殡仪馆,住所地金华市亚太大道599号东孝镇王牌村。负责人:吴乐森。委托代理人:汪涛,浙江明其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百年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八达���设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市殡仪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金华市百年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自愿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华市百年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1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百年建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俊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王婉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