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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民初15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北京市祝福出租汽车公司与贾来起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市祝福出租汽车公司,贾来起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2民初15831号原告(被告):北京市祝福出租汽车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宫门口二条19号。法定代表人:高峰,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昕,北京市永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原告):贾来起,男,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海淀区。原告(被告)北京市祝福出租汽车公司(以下简称祝福出租车公司)与被告(原告)贾来起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祝福出租车公司委托代理人朱昕、被告(原告)贾来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被告)祝福出租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祝福出租车公司与贾来起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请求判令祝福出租车公司不支付贾来起2015年11月9日至2016年3月14日期间的工资16799.45元;3、请求判令贾来起向祝福出租车公司支付承包定额人民币1189.68元及2015年11月份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人民币292.53元;4、判令贾来起向祝福出租车公司赔偿人民币20510.65元;5、请求判令贾来起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贾来起于2005年4月份入职祝福出租车公司,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时间2013年3月25日至2021年3月17日,合同约定工资以第二份劳动合同为准。贾来起职务是出租车司机,单位把车出租给贾来起,贾来起给单位定额应为每月5175元。双方之间还签了一个承包运营合同,每个司机有一台出租车,车是单位的,运营权是司机的。单位解除贾来起劳动关系的时间为2015年11月9日,解除原因是贾来起没有交纳承包定额风险保证金、私自拆除GPS定位,聚众闹事。祝福出租车公司认为是合法解除贾来起劳动关系,单位认为劳动关系已经解除,没有必要向贾来起支付工资,单位已为贾来起的社保交付至2015年11月份,但是单位此时已与贾来起解除劳动关系,所以贾来起应将个人承担部分交给单位,贾来起应将承包定额交给祝福出租车公司,在劳动关系解除之后,贾来起没有及时交车,导致公司存在车辆的停运损失(包括单位把贾来起的运营车锁了,贾来起撬锁,造成了锁、轮胎、铁圈经济损失共1000元),共计19510.65元。被告(原告)贾来起辩称,贾来起入职祝福出租车公司的时间是2005年4月12日,任出租车司机,每月交份钱5175,里面包含岗位补贴545元,车辆燃油补助,实际收入=营业额-车份钱。第一次劳动合同时间为2005年4月12日至2009年4月12日,第二次劳动合同时间为2009年4月12至2013年4月12日,最后一次合同时间为2013年3月25日至2021年3月17日,岗位一样。对方诉讼请求1、2、4、5项不认可。第三项认可同意支付。贾来起认为单位是非法解除劳动关系,解除时间是2015年11月9日,没有收到解除决定书,参加会议了但没有听清解除决定。贾来起没有拖欠承包费,不认可单位的解除理由。没有参与单位说的堵门、贴大字报、煽动员工闹事等。被告(原告)贾来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期间(2015年11月9日至2016年6月9日)的工资49602元。同意其他的仲裁裁决结果。事实与理由:2015年11月9日被祝福出租车公司非法解除劳动合同,仲裁主张每月按4000元支付,贾来起认为2015年11月9日以后自己无业人员,没有了社保,对劳动仲裁的工资标准每月4000元不认可,所以应按社会平均工资计算。车份每月是5175元,月收入是挣得车钱减去5175元就是实际所得,祝福出租车公司给贾来起交纳保险,贾来起承担个人部分。原告(被告)祝福出租车公司辩称,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仲裁到2016年3月份截止,时间(2016年6月份)和基数都不对,祝福出租车公司不同意支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贾来起于2005年4月12日入职祝福出租车公司,任出租车司机,双方签定的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时间为2013年3月25日至2021年3月17日,同时签有承包运营合同,约定贾来起的承包定额为5175元,于每月28日前足额交纳。2015年11月9日,祝福出租车公司解除贾来起劳动关系,并作出处罚决定,处罚决定显示“2015年7月以来,本公司部分司机公开违反公司相关制度,屡次提出无理要求,辱骂、威胁公司管理人员,阻碍新任法定代表人上任,拒绝缴纳承包定额,在计价器上弄虚作假,擅自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违规经营,聚众纠集,将车辆堵在鲁迅博物馆门口,张贴大字报,擅闯非开放区域,严重扰乱公共秩序,导致公司无法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致使北京鲁迅博物馆无法正常开放,博物馆参观观众人身安全和文物资料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给鲁迅博物馆带来难以挽回的恶劣影响。……对涉及以上行为的主要人员贾来起、殷文良作出开除处理,即日解除劳动合同书和承包经营合同……”。贾来起交纳承包定额至2015年10月,祝福出租车公司为贾来起缴纳社会保险至2015年11月。诉讼前,贾来起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申请为:1.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祝福出租车公司支付贾来起2015年11月9日至2016年3月14日期间的工资32315元;3.祝福出租车公司支付贾来起2008年1月1日至2015年11月9日期间未休年假工资23771.95元。祝福出租车公司也提出仲裁申请:1.贾来起支付祝福出租车公司2015年11月1日至2015年11月8日期间承包定额1189.68元及2015年11月份社保个人承担部分292.53元;2.贾来起赔偿祝福出租车公司经济损失20510.65元。该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16】第713号、第926号裁决书,裁决如下:1.祝福出租车公司与贾来起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祝福出租车公司支付贾来起2015年11月9日至2016年3月14日期间工资16799.45元;3.贾来起支付祝福出租车公司承包定额1189.68元;4.驳回贾来起其他仲裁请求;5.驳回祝福出租车公司其他仲裁请求。原告(被告)祝福出租车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劳动合同书、承包运营合同证明劳动合同、承包运营合同的签署情况。贾来起质证意见: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认可。(2)祝福出租车公司投诉管理规定、运营管理制度、运营管理处罚细则、政策及公司制度、企业制度协议书、风险担保协议,证明公司的相关制度。贾来起质证意见: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3)催缴通知书、顺丰快件查询、短信催缴打印件、北京银行客户回单、紧急情况报告、出租车轨迹图、鲁迅博物馆对祝福出租车公司的函件、关于对聚众扰乱公共秩序、违反行业管理规定的部分司机进行处理的紧急报告、贾来起未在公司刷卡的情况下继续运营的情况说明、贾来起在车上张贴大字报、砸车锁图片、购买车锁发票。证明贾来起没有如期交纳车份、祝福出租车公司曾于2015年9月7日向贾来起发了书面催缴通知,2015年9月10日短信催缴,贾来起没有定期交纳承包定额。贾来起拆除安全防护装置(GPS跟踪显示系统)导致GPS信号中断,贾来起非法运营,贾来起及其他司机在鲁迅博物馆进行闹事,在单位张贴大字报,没有刷卡的情况下继续运营并且破坏车锁情况。贾来起质证意见: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4)处罚决定及通知、快递单、查询记录、短信通知。证明公司对贾来起于2015年11月9日进行了处理并履行了通知义务。贾来起质证意见: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中的车不是贾来起的。(5)贾来起交纳银行社保的凭证、工商登记信息、公司简介打印件、贾来起张贴大字报证据、贾来起母亲停留公司说明。证明社保交纳情况、GPS管理情况及贾来起闹事情况。贾来起质证意见:认可社保交纳凭证的真实性,其他证据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贾来起的车号是×××,对方提供的是×××.与贾来起无关。(6)音视频整理记录、视频、音频等。证明贾来起实际承包运营车辆就是×××,而且贾来起通过这辆车贴大字报、聚众闹事、不服从公司管理,与公司法人高峰发生激烈争执等。贾来起质证意见:不认可真实性。视频中是贾文起,不是贾来起。被告(原告)贾来起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承包合同,证明贾来起承包车辆牌号是×××,对方所说的×××车辆的行为与贾来起无关。祝福出租车公司:真实性认可,实际过程中,贾来起变更了车辆号。(2)银行对账单,证明贾来起没有拖欠车份,祝福出租车公司自己没有从银行扣划钱。祝福出租车公司质证意见: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上述事实,还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仲裁裁决等相关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关于祝福出租车公司与贾来起是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问题。祝福出租公司提交的证据未能充分证明贾来起存在拒绝缴纳承包定额、在计价器上弄虚作假、擅自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违规经营,擅闯非开放区域等行为,祝福出租车公司提交的书证及视频文件不能证明贾来起张贴大字报,严重扰乱公共秩序,致使北京鲁迅博物馆无法正常开放的行为违反了相应的公司制度。因此,祝福出租车公司的解除贾来起劳动关系行为构成违法解除。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对于祝福出租车公司要求不继续履行贾来起劳动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祝福出租车公司是否支付贾来起2015年11月9日至2016年6月9日期间工资的问题。祝福出租车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贾来起支付2015年11月9日至2016年6月9日期间的工资。支付工资标准,因出租汽车行业的特殊性,每月收入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按照本市规定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每月应缴纳的固定数额个人所得税推算贾来起的月工资标准为4000元。对祝福出租车公司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贾来起要求按照2015年社会平均工资计算工资标准的主张不予支持。关于祝福出租车公司要求贾来起支付承包定额人民币1189.68元及2015年11月份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人民币292.53元的请求。经查,贾来起确实没有向祝福出租车公司缴纳2015年11月1日至2015年11月8日的承包定额和2015年11月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贾来起同意支付祝福出租车公司承包定额的诉讼请求,也对祝福出租车公司为贾来起交纳社会保险的金额认可。因此,本院对此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祝福出租车公司要求贾来起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祝福出租车公司证实贾来起所驾驶出租车于2015年11月9日被单位锁在单位,之后贾来起未再营运该车辆,因此要求支付该车辆停运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贾来起于2015年11月9日砸出租车车轮锁,造成祝福出租车车轮锁损坏的经济损失贾来起应予赔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被告)北京市祝福出租汽车公司与被告(原告)贾来起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二、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原告(被告)北京市祝福出租汽车公司支付被告(原告)贾来起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至二〇一六年六月九日期间工资二万八千元;三、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原告)贾来起支付原告(被告)北京市祝福出租汽车公司承包定额一千一百八十九元六角八分;四、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原告)贾来起支付原告(被告)北京市祝福出租汽车公司二〇一五年十一月社会保险个人承担部分二百九十二元五角三分;五、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原告)贾来起支付原告(被告)北京市祝福出租汽车公司经济损失一百五十元;六、驳回原告(被告)北京市祝福出租汽车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被告(原告)贾来起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原告(被告)北京市祝福出租汽车公司、被告(原告)贾来起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元,由原告北京市祝福出租汽车公司负担(已交纳五元,剩余十五元自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审 判 长  王红奎人民陪审员  孙明德人民陪审员  罗春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思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