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83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邹晶荣与吉林省浩轩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晶荣,吉林省浩轩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62号申请执行人邹晶荣。被执行人吉林省浩轩农副产品加工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德惠市人民法院(2016)吉0183民初373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需等待同类案件拍卖财产后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于文涛代理审判员  程天民代理审判员  王小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董训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