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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02民初3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四川亿阳家居有限公司与眉山市东坡区凡森装饰经营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亿阳家居有限公司,眉山市东坡区凡森装饰经营部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402民初3331号原告(反诉被告):四川亿阳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诗书路998号国际装饰博览城。法定代表人:彭正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航,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反诉原告):眉山市东坡区凡森装饰经营部,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岷江大道东段567号5栋4层4号、5号。经营者:龚美珍,女,汉族,1984年12月13日出生,住眉山市东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四川孟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冉,女,汉族,1987年7月14日出生,系该经营部员工,住东坡区,原告(反诉被告)四川亿阳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眉山市东坡区凡森装饰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周晓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四川亿阳家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彭正勇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航,被告(反诉原告)眉山市东坡区凡森装饰经营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张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反诉被告)四川亿阳家居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1月20日,四川亿阳家居有限公司与眉山××××区凡森装饰经营部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第一条被告在原告处定制衣柜、橱柜;第二条被告需要订购时电话通知原告,由原告安排工作人员进行量尺后进行生产……;第四条样品归属第三款如被告有本合同的违约情形,导致本合同的解除,被告应按原告报价单的价格计算,向原告支付样品款……;第六条违约责任第四款原告系被告定制商品的唯一订购单位,如原告发现被告在本合同期内向其他单位定制商品承担10%的违约金……;第十条双方发生争议提起诉讼,因诉讼产生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公告费、鉴定费等费用由违约方承担……”。合同签订后,原告为被告提供了41046元的样品,被告共计在原告处定制了6万元的商品。2016年9月原告发现被告将原告在被告处的所有广告更换为了乐玲橱柜和百吉橱柜,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支付样品款及违约金。为此,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解除四川亿阳家居有限公司与眉山××××区凡森装饰经营部于2016年1月20日签订的《购销合同》,二、立即支付四川亿阳家居有限公司的样品款41046元及违约金10000元,三、支付四川亿阳家居有限公司给付的律师代理费8000元。被告(反诉原告)眉山××××区凡森装饰经营部辩称并反诉称,双方签订《购销合同》属实,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四川亿阳家居有限公司违约在先,导致双方无继续履行合同的意思,同意解除合同,四川亿阳家居有限公司提出的支付样品款41046元及违约金10000元和律师费8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要求驳回其诉讼请求。2016年1月20日,眉山××××区凡森装饰经营部与四川亿阳家居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眉山××××区凡森装饰经营部向四川亿阳家居有限公司定制衣柜、橱柜。双方在合同第二条约定,甲方(即四川亿阳家居有限公司)接到乙方(即眉山××××区凡森装饰经营部)电话后3个工作日内安排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量尺,2个工作日内将设计图纸交乙方签字确认后,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生产。第六条约定:甲方未按照已确认的《订货单》完成生产安装的,应当负责更换或不(补)足,造成交货延迟的,每延迟交货1日应当支付迟延交货金额千分之十的违约金,累计10次延迟交货,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第十条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提起诉讼,因争议出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鉴定费由违约方承担。合同签订后,眉山××××区凡森装饰经营部在四川亿阳家居有限公司处定制衣柜、橱柜,但每签约一笔,四川亿阳家居有限公司均未按约定时间制作完成,截止2016年8月已经多达12家,延迟交货率几乎为100%。每违约一次,都给眉山××××区凡森装饰经营部的装修造成延误,致使眉山××××区凡森装饰经营部承担对装修客户的违约责任,装修工程款收入减少,为此,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解除2016年1月20日,眉山××××区凡森装饰经营部与四川亿阳家居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立即支付眉山××××区凡森装饰经营部违约金22470.99元,赔偿损失50358元和律师费8000元。反诉被告四川亿阳家居有限公司辩称,双方签订合同后,四川亿阳家居有限公司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无违约行为,未造成任何损失,要求驳回眉山××××区凡森装饰经营部的反诉请求。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20日,四川亿阳家居有限公司作为甲方,眉山××××区凡森装饰经营部作为乙方,双方签订《购销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定制商品的规格、质量标准、计量单位及单价等祥见甲方的《订货单》及报价单。如甲方因市场需要对市场价格进行调整时,提前30日通知乙方,已下单产品不予补差,在眉山××××区城区内甲方免费负责为乙方量尺、安装,超出上述区域双方另行协商费用。定制方式为乙方需要订购定制商品时电话通知甲方,甲方接到乙方电话后3个工作日内安排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量尺,现场量尺时需通知乙方工程部监理一同前往确定量尺位置及尺寸,量尺后2个工作日内将设计图纸交由乙方签字确认后,在25个工作日内完成生产,如因第三方原因造成定制商品不能按时完成的,双方另行协商生产日期,生产完成后,甲方在乙方通知安装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安装……;对交货、验收、退货及售后进行了约定。样品归属,如乙方在签订合同第一年向甲方定制100万元的商品,衣柜70万元,橱柜30万元,则甲方免费为乙方提供展示样品;如乙方未完成定制任务,则按甲方报价单的价格计算,向甲方支付样品款按完成比例支付。衣柜完成任务超出71-150万元返百分之二,橱柜完成任务超出31-60万元返百分之二,超出以上返百分之五。乙方应妥善保管,造成样品损毁,的按甲方报价单的价格计算,向甲方支付样品款,如乙方有本合同的违约情形,导致本合同的解除,乙方应按甲方报价单的价格计算,向甲方支付样品款。结算方式,甲方在每月5日前,将《结算单》交乙方财务部审核,乙方于每月25日向甲方结算货款。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的约定,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未按照已确认的《订货单》完成生产安装的,应当负责更换或不(补)足,造成交货延迟的,每延迟交货1日应当支付迟延交货金额千分之十的违约金,累计10次延迟交货,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结算货款,每迟延1日,按日支付应当结算金额千分之十的违约金,迟延30日以上的,除支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系乙方定制商品的唯一订购单位,如甲方发现乙方在本合同期内向其他单位定制商品,承担百分之三十的违约金,发现三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的履行期限为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17年3月1日止。合同签订后,甲方为乙方提供了41046元的样品,乙方共计在甲方处定制了6万元的商品。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甲方存在交货不按时,乙方停止向甲方定制商品,乙方存在未经与甲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向其他单位定制商品的行为,双方均由违约行为。另查明,从眉山××××区凡森装饰经营部提交的自己制作的收款收据反映出,2016年7月30日,客户李福林以因衣柜原因拒绝支付3000元,2016年10月28日,客户周玉强因橱柜原因,拒付4050元,2016年9月17日,客户岳玉彬因橱柜原因,拒付10000元,2016年10月25日,客户因衣柜、橱柜原因拒付6250元,2016年9月6日,客户肖阳因橱柜原因,拒付3600元,2016年10月28日,客户周玉刚因橱柜原因,拒付4250元,2016年7月1日,客户陶波因衣柜原因拒付1000元,共计32150元。以上事实,有《购销合同》、报价单、结算表、安装图纸、安装验收单、委托合同、发票、供货清单、12份装修合同、收款收据、视频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合法有效,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本案的事实,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均有违约行为,双方均同意解除本合同,解除合同后,因双方均由违约行为,双方对违约责任互相抵消,互不追究违约责任。四川亿阳家居有限公司要求眉山××××区凡森装饰经营部,支付样品款41046元的请求,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其主张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眉山××××区凡森装饰经营部反诉请求判令四川亿阳家居有限公司赔偿损失50358元的请求,从其提交的证据收款收据反映出,未收到的装饰款为32150元,也不是50358元。该收据系其自身制作,在收据上没有客户的签名,无法证实其真实性,且收据上载明的客户以衣柜、橱柜原因拒付的内容,系其自身书写,该损失是否真实存在无法核实,如果因衣柜、橱柜产生质量问题时,客户要求扣损失,眉山××××区凡森装饰经营部应通知四川亿阳家居有限公司到场,查明原因,征得四川亿阳家居有限公司同意应扣多少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如果存在客户扣款,是什么原因?也存在装饰装修存在问题而产生扣款。从现在眉山××××区凡森装饰经营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损失的真实存在,本院不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2016年1月20日,四川亿阳家居有限公司与眉山××××区凡森装饰经营部签订《购销合同》。二、本诉被告眉山××××区凡森装饰经营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本诉原告四川亿阳家居有限公司的样品款41046元。三、驳回本诉原告四川亿阳家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反诉原告眉山××××区凡森装饰经营部的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诉讼费1340元,反诉案件诉讼费910元,由本诉原告四川亿阳家居有限公司负担元,反诉原告眉山××××区凡森装饰经营部负担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晓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浩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