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502执1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吴永中、朱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永中,朱林,张凤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1848号申请执行人吴永中,女,1968年8月27日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住新余市。被执行人朱林,男,1964年7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新余市。被执行人张凤萍,女,1964年10月6日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永中与被执行人朱林、张凤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永中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502执184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 波代理审判员 张建高人民陪审员 李兰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习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