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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03民初1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1491江苏中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莱斯利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中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深圳市莱斯利控制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3民初1491号原告:江苏中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工业园区龙承路。法定代表人:戴朗中,董事长。被告:深圳市莱斯利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民清路光辉科技园2栋103室。法定代表人:严岩,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中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莱斯利控制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中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中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中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江苏中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为华二○二○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