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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破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破申1号申请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孙进才,该公司总经理。2017年3月14日,申请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经审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成立于1995年1月12日,自1998年底以来,公司经营开始困难,至2000年底所有经营业务全部停止。根据新疆瑞新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的审计,截止2012年12月31日,显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资产总额为86333765.76元,负债总额为230927572.76元,所有者权益为-144593807元,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公司已经停止营业。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主管部门同意其进行破产清算。本院认为,申请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系依法设立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上述状况符合破产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唐 楠审 判 员  卢 敏代理审判员  王洪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政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