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4民初1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李明与徐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徐文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24民初1292号原告:李明,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守莉,安徽金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文霞,女,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李明与被告徐文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明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守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文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徐文霞返还李明借款5万元及利息(以本金5万元为基数、月利率2%自2016年11月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徐文霞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8日,徐文霞因经商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明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借款期限6个月。借款到期后,徐文霞仅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下剩5万元本金及自2016年11月1日起利息未归还。徐文霞未作答辩。李明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居民身份证二份,证明李明、徐文霞的身份情况;2、借据一份,证明徐文霞向李明借款10万元的事实。本院对李明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1、居民身份证具备证据三性,能够证明待证事实;2、借据与李明当庭陈述相符,能够证明待证事实。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就本案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2015年8月8日,徐文霞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明借款10万元,约定借款利息为月利率3%,借款期限6个月。此后,徐文霞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借款利息至2016年10月31日。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徐文霞向李明借款10万元,有其出具的借据为凭,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和还款期限,依照法律规定,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逾期未返还借款及支付利息,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债务人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应予以支持。李明与徐文霞约定借款月利率为3%,对于尚未支付的利息,现李明要求徐文霞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李明要求徐文霞支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徐文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李明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本金5万元、年利率24%自2016年1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徐文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钱宏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云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