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95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甘肃中核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宋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中核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宋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甘95民初40号 原告:甘肃中核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嘉峪关市。 法定代表人:孙方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凯,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被告:宋彬,男,198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嘉峪关市。 甘肃中核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宋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甘肃中核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甘肃中核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中核和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宋彬负担。 审 判 员 王海林 二O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芦显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