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民终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上诉人王啸与上诉人滕玲玲、宋惠国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啸,滕玲玲,宋惠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民终1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啸,男,1994年9月8日出生,住黑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万利,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滕玲玲,女,1967年9月5日出生,住黑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咏孜,黑龙江德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艳,黑龙江鸿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惠国,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住黑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超,上海海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啸与上诉人滕玲玲、宋惠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不服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6)黑1102民初5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啸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万利,上诉人滕玲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咏孜、赵洪艳,上诉人宋惠国及其委托代理人林超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6)黑1102民初59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王啸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00元、上诉人滕玲玲、宋惠国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472.00元,均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树军审判员 王 凤审判员 贺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