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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4民初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王敬炎与吴金伟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敬炎,吴金伟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4民初886号原告王敬炎。被告吴金伟。委托代理人陶瑞淑,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敬炎诉被告吴金伟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王敬炎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敬炎撤诉。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计31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魏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