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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3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魏胜武与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西湖道购物广场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胜武,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西湖道购物广场

案由

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3387号原告:魏胜武,男,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东区津塘路59号增1号。法定代表人:宋琦,总经理。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西湖道购物广场,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西湖道78号。负责人:杨永银,经理。魏胜武与被告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天津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西湖道购物广场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魏胜武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胜武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魏胜武负担。审判员 田 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微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