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1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广东超人节能厨卫电器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广东超人节能厨卫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2民初1012号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林诗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刚,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萧丹玲,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东超人节能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罗子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封芳芝,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媛,广东雅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昱特公司)与被告广东超人节能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人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昱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刚、被告超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封芳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富昱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超人公司向原告富昱特公司支付图片赔偿金及维权费用10000元;2.被告超人公司删除并停止使用侵权图片。诉讼过程中,原告富昱特公司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被告超人公司于2015年在其发布的“超人节能厨房”微博×××://weibo.com/1585048012中使用了原告富昱特公司Imagemore品牌的图片1张(编号:A009044、内容:幼苗)。原告富昱特公司是上述图片的合法著作财产权人,被告超人公司在没有得到原告富昱特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基于商业目的擅自使用,侵害了原告富昱特公司享有的著作权。故为维护原告富昱特公司的合法权益,现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超人公司辩称,涉案微博网站不是被告超人公司运行管理的,而是超人公司委托北京易太天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进行内容的编排和管理,被告超人公司不存在侵权故意,且从微博的点击量、阅读量可知,被告超人公司并没有获取较大的经济利益。被告超人公司已于2015年5月27日后将涉案图片从微博中删除,故原告富昱特公司要求每张图片赔偿一万元,赔偿金额过高。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富昱特公司成立于2006年11月14日,经营范围为图像制作(不含广告),媒体资产管理软件及图像处理软件的开发、设计和制作,销售自产产品,并提供相关的技术咨询与技术服务。超人公司成立于2003年6月3日,注册资本3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研发、生产、制造、零售:燃气具及配件、燃气及电热水器、太阳能热水器、空气源热泵热水器、吸油烟机、保洁柜、消毒柜等,×××://weibo.com/1585048012是其官方微博。2014年10月31日,富尔特数位影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尔特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富昱特公司就其展示于www.imagemore.com.tw及该网址所属所有二级域名对应的互联网网站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摄影作品、美术作品、图形作品等)行使相应的展览、复制、发行、放映、广播以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著作权利;富昱特公司在大陆可以以自身名义对任何第三方侵犯富尔特公司著作权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包括向司法行政机关提起诉讼或者参加相关诉讼等权利,此授权涵盖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前及之后可能已经在大陆出现的侵犯委托人著作权的行为;授权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止。上述授权委托书经上海市公证协会和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公证处认证,并由上海市公证协会出具沪公协核字第0000638号台湾地区公(认)证书核对证明。2016年9月9日,富昱特公司向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2016年9月14日,在公证人员姜某、方某监督下,富昱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某进行了取证,并由该公证处出具(2016)宁钟证经内字第3003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主要内容如下:进入“www.imagemore.com.tw”网站,输入“A009044”,搜索出图片一张,该图片内容为一双手捧着一棵幼苗,图片上有“IMAGEMORE”水印及“www.imagemore.com.”字样,图片下面有“本图片由富尔特公司授权发布并销售,富尔特公司授权对本图片或影视素材拥有相应的合法版权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富昱特公司有权办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授权使用许可,如果您侵犯了该图片或影视素材的知识产权,富昱特公司有权依据著作权侵权惩罚性赔偿标准或最高达500000元的法定赔偿标准要求您赔偿富昱特公司的损失”的著作权声明。2015年5月17日,富昱特公司向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2015年5月18日,在公证人员姜某、唐某的监督下,富昱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庆伟进行了取证,并由该公证处出具(2015)宁钟证经内字第2428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记载主要内容如下:输入“×××://weibo.com/1585048012”网址,进入“超人节能厨房”的微博,浏览相关网页,并截图。经查,其中一个页面显示有一幅内容为“一双手捧着一棵幼苗”的图片,该图片除消掉“IMAGEMORE”水印及“www.imagemore.com.”字样外,与富昱特公司拥有著作财产权的编号为A009044图片完全一致。诉讼中,富昱特公司、超人公司均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因超人公司的侵权行为而导致富昱特公司遭受的损失数额以及超人公司的获利情况。富昱特公司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5000元及调查取证费3000元,但其仅向本院提交公证费票据。本院认为,江苏省南京市钟山区公证处出具的(2016)宁钟证经内字第3003号公证书证实,在富尔特公司www.imagemore.com.tw网站能看到编号为A009044的图片,图片上有富尔特公司的署名字样,且网页的尾部注明有富尔特公司的版权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故在超人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富尔特公司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在经认证及我国公证机关核对的授权书载明,富尔特公司授权富昱特公司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富尔特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图片,有权在大陆以自己名义就第三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采取法律措施。因此,富昱特公司经授权获得涉案图片的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等著作财产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其享有的著作财产权依法受法律保护。超人公司在其官方微博中使用了涉案图片,且经本院比对,该图片与富昱特公司所享有的著作财产权图片内容、构图一致,为同一摄影作品。超人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涉案图片,并用于企业宣传,侵犯了富昱特公司依法享有的作品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构成侵权,超人公司应承担赔偿富昱特公司经济损失和维权费用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鉴于富昱特公司及超人公司均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超人公司的侵权行为导致富昱特公司遭受的损失数额以及超人公司的获利情况,本院参考富昱特公司图片的类型、超人公司侵权的情节、后果,富昱特公司图片许可使用费标准及维权所必须花费的费用等因素,酌定超人公司赔偿富昱特公司3500元(包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五项、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超人节能厨卫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共计3500元;二、驳回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广东超人节能厨卫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阮春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涓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