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6执3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积民、王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积民,王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6执339-1号申请人陈积民,男,住山东省鄄城县。被执行人王健,男,住山东省鄄城县。申请执行人陈积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鄄城县人民法院(2017)鲁1726民初23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健在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存款账户(账号:62×××69、62×××56),现需依法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健在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账户50000元(账号:62×××69)冻结被执行人王健在山东鄄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账户50000元(账号:62×××56)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海涛审判员 樊 波审判员 李玉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