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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3执38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高崇兰申请执行刘高攀、秦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崇兰,刘高攀,秦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3执3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崇兰,女,1972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刘高攀,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被执行人秦瑞,女,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高崇兰申请执行刘高攀、秦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6日作出的(2016)川0403民初126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崇兰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执行,该案申请执行标的:36308元,执行费445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标的36308元,执行费445元,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403民初126号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尹           评审判员 陈           亮执行员 王丁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