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民初1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谢某凤诉被告徐某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凤,徐某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2民初1424号原告谢某凤,女。被告徐某杨,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凤与被告徐某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凤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某凤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凤撤回对被告徐某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某凤负担。审判员 马天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聪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