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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23刑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某文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文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323刑初244号公诉机关惠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文,男,198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6年6月13日被惠东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惠东县人民检察院以惠东检诉刑诉〔2017〕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文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审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盛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嫌疑人张某文于2015年1月开始在惠东县大岭镇渡湖商住区第八栋7-8号经营足杰豪鞋厂。同年11月23日,张某文在拖欠该鞋厂22名工人的工资共计人民币166287元后逃匿。同年11月25日,经惠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后,张某文仍不支付。2016年6月13日,公安机关在大岭镇老桥榕树头将张某文抓获归案。至2017年3月9日,张某文已全额支付22名工人的劳动报酬。惠东县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交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文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某文庭审时不持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对案件立案侦查,合法启动侦查程序。2、抓获经过及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2016年6月13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某文抓获。2016年7月7日,公安机关因被告人张某文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决定对其取保候审。3、被告人张某文的供述及辩解:我于2015年1月份开始经营惠东县大岭镇足杰豪鞋厂。但到了同年10月份,由于我经营不善,鞋厂做出的鞋经常被客户退回来,而鞋厂周转的钱又跟不上,工人工资也发不出来,我实在没有办法就于2015年11月23日晚上扔下鞋厂的一切逃跑了。2016年6月13日14时许,我在惠东县大岭前进街路段遇到了我的工人“丽红”,“丽红”当即不让我离开,并叫来了其他工人。我与工人商谈了几个小时,可我没有办法支付他们的工资,于是工人们报警了。4、被害人的陈述(1)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自2015年7月份开始,我在大岭镇牛牯湖足杰豪鞋厂工作,该厂的老板是张某文,我被该厂拖欠了约8100元的工资。工厂原定10月20日发工资,张某文以借口钱还没有到位,于23日跑路了,拖欠了工人9月和10月的工资,全厂工人被拖欠约十六万的工资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经介入,并将张某文鞋厂的机器设备等财物变卖后发给工人百分之三十的工资。后来我接到工友“伟东”的电话说他们抓到张某文。如今张某文的家属支付了我们二十二名中包括林某海、黄某灵等十九名工人的工资,并且签订了协议书和谅解书。(2)被害人邓某1的陈述:足杰豪鞋厂的老板张某文原定2015年10月20日发工资,他以借口钱还没有到位,于23日跑路,拖欠了工人9月和10月的工资,我被拖欠了约7500元的工资,全厂工人被拖欠约16万的工资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已经介入,并将张某文鞋厂的机器设备等财物变卖后发给工人百分之三十的工资。工人吴某红和其他几个女工在大岭镇前进街发现张某文,报警将他带回派出所。如今张某文的家属支付了我们二十二名中包括林某海、黄某灵等十九名工人的工资,并且有签名按捺协议书和谅解书。5、个体户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实位于惠东县大岭镇渡湖商住区第八栋7-8号大岭镇足杰豪鞋厂的经营者是张某文。6、《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证实2015年11月25日,惠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大岭镇足杰豪鞋厂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并由工人巫某红将其张贴于厂门前,要求大岭镇足杰豪鞋厂于2015年11月27日前足额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7、工人工资表,证实惠东县大岭镇足杰豪鞋厂拖欠22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166287元。8、决议书、财产设备变卖协议书及变卖财产设备收款收据,证实大岭镇足杰豪鞋厂全厂工人开会表决一致通过,变卖足杰豪鞋厂设备所得款和房东退出押金,以上所得款按工人工资30%比例发放。9、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款收条,证实大岭镇足杰豪鞋厂二十二名工人被拖欠的工资已由被告人张某文一方付清。上述工人均出具了谅解书,表示不追究被告人张某文的法律责任。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文的姓名、年龄等基本身份情况。此外,还有庭审笔录等材料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文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某文及其家属案发后付清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取得劳动者的谅解,且被告人张某文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表现良好,为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故,对公诉机关庭审时提出的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文拘役四至五个月,并处罚金,同时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文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雷宇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钟艺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刑法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