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285民初6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赵居卿与孙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居卿,孙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6794号原告赵居卿,女,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被告孙岳,男,199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委托代理人孙合江,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莱西市,被告孙岳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居卿与被告孙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赵居卿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居卿撤回对被告孙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居卿负担。审判员 李 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