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6民督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文革与李世民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文革,李世民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黑0126民督115号申请人张文革,住巴彦县林业局。被申请人李世民,住巴彦县西集镇。申请人张文革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张文革称,在2014年7月7日被申请人在我处向我借款人民币86,300.00元,出具欠据一份。后经多次催要,被申请人只偿还了15,000.00元,剩余欠款至今未还,因此要求被申请人李世民立即给付欠款人民币71,3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李世民应当自收到支付令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张文革欠款人民币71,300.00元。申请费528.00元,由被申请���李世民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国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