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民初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华彬与王豆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彬,王豆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1271号原告:李华彬,男,汉族,1989年6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淇县。委托代理人:张红瑞,河南鼎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豆,男,汉族,1992年10月10日出生,户籍地为河南省商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的经常居住地是郑州市金水区,合同的履行地也是郑州市金水区。本案不归本院管辖,原告应当向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五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梓菡4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