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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民初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6

案件名称

马立坤与李显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立坤,李显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9民初782号原告:马立坤,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延河镇兴安村李花仙屯。被告:李显光,男,汉族,个体业主,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原告马立坤与被告李显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2017年4月14日,原告马立坤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立坤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立坤撤诉。案件受理费2135元减半收取1067.5元,由原告马立坤负担。审判员  张绍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