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2民初16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成都西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四川成都成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西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四川成都成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2民初1698号原告:成都西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邓洛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妍雨,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黎薇,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成都成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汽车城大道。原告成都西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成都成工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成都西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成都西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西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607元,减半收取计4804元,由原告成都西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婉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汪雪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