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6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唐海杰与王铭洋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海杰,王铭洋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26民初415号原告唐海杰,男,汉族,1995年8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被告王铭洋,男,汉族,1994年10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原告唐海杰与被告王铭洋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因双方达成一致,原告唐海杰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海杰撤诉。案件受理费170元,由原告唐海杰负担。审判员 王红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米 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