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王晖与郑卫生、邓艳萍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晖,郑卫生,邓艳萍,咸阳宏远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咸阳华邦电力物资有限公司,陕西西咸新区大秦古桥风情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王晖,男,197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咸阳市。被执行人郑卫生,男,1964年10月19日出生,住咸阳市秦都区。被执行人邓艳萍,女,汉族,1972年1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咸阳宏远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滨河路7号。组织机构代码:75883270-8。法定代表人郑卫生,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咸阳华邦电力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渭阳西路阳光小区B1幢3单元18层1号。组织机构代码:55938482-6。法定代表人邓艳萍,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陕西西咸新区大秦古桥风情园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咸新区沣西新城钓台镇王道村。组织机构代码:59332825-4。法定代表人郑卫生,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王晖与被执行人郑卫生、邓艳萍、咸阳宏远煤炭运销有限公司、咸阳华邦电力物资有限公司、陕西西咸新区大秦古桥风情园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西咸新区大秦古桥风情园有限公司位于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沙河风情园的经营权予以评估、拍卖。由于经营权难以变现,被执行人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王晖的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党代审 判 员 刘亚东代理审判员 左飞翔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