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胜利与被执行人郭凤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胜利,郭凤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237号申请执行人李胜利,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县。被执行人郭凤奎,男,1951年6月15日出生,住所地滦平县。申请执行人李胜利与被执行人郭凤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4民初5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胜利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凤奎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4民初5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卢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员丁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