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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4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胜利与被执行人郭凤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胜利,郭凤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237号申请执行人李胜利,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县。被执行人郭凤奎,男,1951年6月15日出生,住所地滦平县。申请执行人李胜利与被执行人郭凤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4民初5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胜利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凤奎已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4民初59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卢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员丁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