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执26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四川省隆昌元亨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白塔新联兴陶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隆昌元亨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四川白塔新联兴陶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执26号之六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隆昌元亨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隆昌县XX镇XX路XX号。法定代表人:郭念林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白塔新联兴陶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XX镇XX路SXX号。组织机构代码号: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徐小洪职务:董事长本院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已生效的(2016)川民终303号民事判决和本院(2015)内民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了四川省隆昌元亨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白塔新联兴陶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本金128,862,127.8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四川白塔新联兴陶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白塔新联兴陶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128,862,127.80元的财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房产、土地使用权、股权、到期收益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宏审判员 郑 洪审判员 温志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巧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