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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81执恢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校文与被执行人陈正国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校文,陈正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81执恢57号申请执行人:李校文。被执行人:陈正国。本院在执行李校文与陈正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正国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2014)耒民三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滨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贺宇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