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02民初7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刘永亮与李别子、侯单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亮,李别子,侯单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7867号原告:刘永亮,男,1981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李别子,男,198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侯单单,女,198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原告刘永亮与被告李别子、侯单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刘永亮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永亮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亮撤诉。案件受理费2343元,减半收取计1171.5元,由原告刘永亮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李 刚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守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