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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2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高健磊与陈少平、张红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健磊,陈少平,张红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2民初409号原告:高健磊,男,1974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告:陈少平,男,1975年11月19日生,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赵进良,长葛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红旗,男,1969年8月3日生,住长葛市。原告高健磊与被告陈少平、张红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高健磊没有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健磊撤诉处理。审判长  郭小兵审判员  武燕子审判员  李翠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宗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