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2民初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高健磊与陈少平、张红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健磊,陈少平,张红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2民初409号原告:高健磊,男,1974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被告:陈少平,男,1975年11月19日生,住长葛市。委托代理人:赵进良,长葛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红旗,男,1969年8月3日生,住长葛市。原告高健磊与被告陈少平、张红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高健磊没有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健磊撤诉处理。审判长 郭小兵审判员 武燕子审判员 李翠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宗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