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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4民初14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学来与张崇宝不当得利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来,张崇宝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4民初1420号之一申请人:李学来。被申请人:张崇宝,1979年8月22日。申请人李学来与被申请人张崇宝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李学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张崇宝银行存款16万元,查封张崇宝鲁G×××××车一辆,并由潍坊华鸣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学来为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结及审结后的执行而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崇宝银行存款16万元,查封张崇宝名下车牌号为鲁G×××××车一辆。案件申请费1320元,由申请人李学来预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