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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4行审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安丘市国土资源局、李江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丘市国土资源局,李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784行审29号申请执行人安丘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安丘经济开发区青云大街北侧。法定代表人薛涛,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永胜,该局执法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委托代理人辛晓莉,该局执法监察大队副中队长。被执行人李江,男,1977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丘市。申请执行人安丘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李江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审查了本案。查明,被执行人李江未经依法批准,于2004年非法占用安丘市兴安街道凉水弯头村土地3533.6平方米搞建设,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此,申请执行人安丘市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安国土资行罚字[2016]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处罚内容为: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并处以非法占地3533.6平方米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06008元。限被执行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逾期不交,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安丘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处以非法占地3533.6平方米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计罚款人民币106008元,加处罚款人民币106008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安丘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安国土资行罚字[2016]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李江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处罚决定书之义务,申请执行人安丘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安国土资行罚字[2016]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李江罚款106008元及加处罚款106008元的决定,限被执行人于本裁定书送达后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审判长  刘德军审判员  刘陆洲审判员  李娜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邹晓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