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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1执恢11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黎小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黎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1执恢11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广西阳朔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阳朔镇荆凤路67号。法定代表人袁福生,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阳宇凌,该行风险管理部办事员。被执行人黎小燕,女,1963年11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阳朔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阳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19日以(2015)阳执字第125-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谢鹤龄名下位于阳朔县××××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桂房证字第032315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朔房改国用(2006)字第098号】。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黎小燕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依法委托桂林市公物处理拍卖中心拍卖被执行人黎小燕在谢鹤龄名下位于阳朔县××××房产,经三次拍卖均流拍。现因买受人杨晓蓉、杨晓晟愿意以不低于第三次拍卖保留价的价格即人民币270912元应买,并已交纳金额购房款人民币27091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一、阳朔县阳朔镇西街74号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桂房证字第032315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朔房改国用(2006)字第098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杨晓蓉(身份证号:)、杨晓晟(身份证号:)所有。该房产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杨晓蓉、杨晓晟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杨晓蓉、杨晓晟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延韬审判员  彭鹏飞审判员  夏兆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