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民初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河南华宇滑模技术有限公司与张中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华宇滑模技术有限公司,张中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917号原告河南华宇滑模技术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广场南路南1号楼1单元20层2002室,法定代表人王彬。被告张中华,男,33岁,1983年12月15日,地址: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军,河南正臻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南华宇滑模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中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2017年4月14日,原告河南华宇滑模技术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华宇滑模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88元,减半收取计694元,由原告河南华宇滑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康月婷人民陪审员 任明中人民陪审员 刘爱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