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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民初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河南华宇滑模技术有限公司与张中华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华宇滑模技术有限公司,张中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917号原告河南华宇滑模技术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东路、广场南路南1号楼1单元20层2002室,法定代表人王彬。被告张中华,男,33岁,1983年12月15日,地址:郑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军,河南正臻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南华宇滑模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中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2017年4月14日,原告河南华宇滑模技术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华宇滑模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88元,减半收取计694元,由原告河南华宇滑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康月婷人民陪审员  任明中人民陪审员  刘爱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丹丹